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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证明自己存有过错赢官司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2月23日作者:新闻晨报 罗剑华

      本月17日下午3点05分,上海市二中院105法庭的庭审宣布休庭后,上海市海峡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从上诉人座位上站起身,边踱步边自嘲。正在经历的这场二审诉讼,让他大有“欲练神功,必先自宫”的憋屈。

 

起因:跨岸诉讼横生枝节


  事情要从2004年说起,那年6月,海峡所接到了市民裴老太的委托,为她争取台湾丈夫过世后的遗产。当时,海峡所和老太太签署了非诉讼代理协议,说清楚将由他们负责物色台湾当地的律师。费用方面也谈好了,一共要收遗产价值的30%,其中的15%是海峡所收取的代理费,另外的15%是台湾律师代理一次案子的费用。

  海峡所当初以为,只要台湾律师为裴老太争取到继承权,打一场官司就应该能把事情搞定。果然,在台湾律师的努力下,对岸苗栗地区法院的判决也确认了裴老太的继承权。可是,原本居住在当地的另一位继承人,却在此后搬到了台北居住,遗产也被对方带走了。迫不得已,海峡所只得到台北又物色了一位律师,提起第二次诉讼,这才最终帮裴老太将遗产挽回。

  问题来了:海峡所委托的第二位律师,也要按行规收取遗产15%的费用,也就是说,光是在台湾地区的两次诉讼,就要扣除裴老太30%的遗产。如果再要加上海峡所应得的15%代理费,估计裴老太赢了官司也要心痛的。

  海峡所的律师决定放弃自己的15%代理费,把这笔钱支付给台湾方面的第二位律师。他们把商讨的决定告诉了裴老太,并保证自己不会向老太太收取任何代理费。只不过,海峡所并没有把那15%的新增费用,用书面的形式跟裴老太约定清楚。

 

发展:保险公司不肯理赔


  一年前,裴老太终于拿到了来自台湾的29万余元遗产。可之后,有位懂法律的朋友看了裴老太的相关材料后提出,在没有得到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,海峡所无权单方面决定台湾律师新增收费。所以,既然海峡所放弃了15%的代理费,那么老太太就应该仍然能拿到应得遗产的85%。于是,海峡所被裴老太告上了法庭。

  在这场官司里,海峡所虽然已经免费为裴老太赢得了遗产,但因为有些关键的事实,并没有以补充合同的方式固定下来,结果输得彻彻底底。去年,海峡所遵照法院判决,将43655元的赔款交给了裴老太。

  海峡所这时想到了一个靠山:一份由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出具的《律师执业责任险》保单。这份行业性保险的作用就是,在律师因为执业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,由保险公司出面买单。

  拿着败诉的判决书,海峡所向平安保险公司申请理赔,不料遭到了拒绝。保险公司的态度是,《律师执业责任险》是有免责条款的,其中一条就是“代理费纠纷不属于理赔范畴”,换句话说,海峡所输掉的43655元,是裴老太遗产案中的一部分代理费,这种讨价还价还谈不拢的费用,保险公司是不包赔的。

  这次轮到海峡所当原告了,他们状告平安保险公司,要求该公司对自己因为执业过错而支付给裴老太的赔款,承担理赔责任。可惜的是,一审法院判定海峡所败诉。

 

结果:海峡所“错赢”理赔案


  时间切回17日下午2点,海峡所的两位律师希望能从二审的庭辩中找回自己的合法权益。“想想真是别扭,以前我们打官司都是要表明自己没有错才能赢。这次,我们反而必须要证明自己犯了错,才可能赢。”王律师当庭提出,之前和裴老太的诉讼判决书,已经认定了他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,并且造成了委托人的损失,所以自己的赔偿理应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。

  王律师还分析称,由于台湾律师并没有直接和裴老太签署过代理合同,其在台湾岛内的诉讼代理费,是由海峡所通过业内约定支付的。所以对裴老太来说,只有原先约定给海峡所的15%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代理费。而通过海峡所给台湾律师的费用,只能算是其他合理支出。因此,这笔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中的内容。

  3点20分,市二中院当庭宣判,海峡所之前赔付给裴老太的43655元,属于“因执业中的过失向其客户承担的赔偿责任”,不属于《律师执业责任险》中免责条款列明的例外情形。据此,市二中院终审改判海峡所胜诉。